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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这是企业万万不能触碰的红线!上半年涉嫌虚开骗税企业共达7.21万户!

发表时间:2021-09-22

虚开发票=触犯刑法?!涉税违法行为的发现通常起始于税务机关的检查,基于此,税务机关会先行取得对涉税违法行为的调查权与处罚权。需要或可能需要刑事处罚时,税务机关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涉嫌虚开骗税企业数据,2018年8月至今,税务总局联合公安部、海关总署、人民银行组织开展了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查办了一批大案要案,为国家挽回了巨额税款损失。今年上半年,共检查涉嫌虚开骗税企业7.21万户,配合公安机关对3728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另有1085名犯罪嫌疑人在专项行动震慑下主动投案自首,有效遏制了虚开骗税的猖獗势头,维护了法治、公平的税收营商环境。


持续关注新动向,严打电子发票虚开。4部门组织专门力量集中打击,已成功破获多起虚开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案件,形成对电子发票虚开零容忍的严打攻势,全力护航发票电子化改革。



在不断加大打击力度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大数据优势,不断加强源头治理,结合深入推进实名办税,强化数据分析和风险预警管控,构筑事前防、事中阻、事后查的立体打防体系,持续压缩违法犯罪空间。




01案件引入


背景

2012年年初,王某某向任甲公司总经理的张某某提出,由其控制的公司与甲公司签订虚假的铁矿石销售合同,甲公司通过支付货款的方式将资金以月息2.65%借给其投资矿山,再由其控制、介绍的公司与甲公司签订虚假的铁矿石采购合同,以支付货款的方式还本付息。张某某为了提高甲公司的业绩,同意了王某某的提议。

随后,张某某将通过与王某某控制的公司签订虚假的铁矿石采购合同的方式将资金借给王某某的决定告诉任甲公司副总经理的冯某某、财务经理兼会计卢某某,两人表示同意。张某某与王某某确定好每次借款的数额后,由冯某某安排业务员以公司的名义与王某某控制的乙公司签订虚假铁矿石采购合同并接受乙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与王某某控制的丙公司、丁公司,王某某介绍的山东多家公司签订相应的虚假铁矿石销售合同并由卢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上述公司,通过向乙公司支付货款的方式将甲公司的资金借给王某某,再由王某某控制、介绍的公司通过向甲公司支付货款的方式还本付息。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6月至2013年11月期间,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乙公司向甲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9份,税额23493782.32元,甲公司向丙、丁等多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3份,税额25636414.28元,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申报抵扣税款。

判决结果

一审

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冯某某、卢某某等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上诉称,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主观上不具有骗取税款的目的,客观上没有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因此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二审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均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上述规定并未将行为人具有骗税、偷税、逃税目的作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即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是否有骗税、偷税、逃税目的,以及行为人是否实际骗取、抵扣了税款,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2)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有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功能,而且还有记录经济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功能,且从立法本意上看,刑法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归为分则第三章即“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表明其着眼点是保护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即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没有造成国家税收损失,但如果严重侵害增值税征管秩序,亦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进行处罚。




02虚开发票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主要包括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税收征管制度。

从现代税收制度来看,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济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从发票的功能来看,发票既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虚开发票的行为,在没有产生商品购销或者提供服务的情况下,就开具了交易内容并不存在的凭证,使得会计核算与现实交易存在误差,严重影响会计核算的真实性,使国家对国民经济发展相关数据的掌握存在偏差,因此,虚开发票的行为,侵犯了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

此外,发票是国家进行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通过虚开发票,可以使不法经营者多列成本,减少所得税等税种的应纳税额,达到偷逃税款的目地,从而侵犯了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

客观要件

虚开发票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他人虚开

行为人在没有销售商品或者没有提供服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发票;或者是行为人虽然销售了商品或者提供了服务的情况下,但为他人开具交易内容或交易数量、金额不实的发票。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都是使用合法持有的发票为他人虚开,这是虚开发票的主要形式。



2、自己虚开

行为人在没有商品交易或是提供或接受服务的情况下,为自己开具发票。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可以用来骗取出口退税或者抵扣进项税款,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情况也较为常见。而普通发票并没有这种可以用于牟利的骗敢出口退税和抵扣税款的功能,因此在虚开发票罪中,为自己虚开发票的情况并不多见。但即使出于其他目的为自己虚开发票难以达到抵扣税款以牟利的目的,也违反了发票管理制度中关于如实开具发票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亦构成虚开发票罪。

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1)行为人为了实现自己侵占或贪污资金、套取财政资金等不法目的,通过支付“手续费”等形式要求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

(2)行为人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给商品购买者或接受服务者。这种做法,往往是行为人没有开具发票的资格,或者是利用不同行业的税率差异来偷逃税款。比如娱乐业的营业税税率为20%,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营业税税率只有5%的餐饮业发票提供给消费者,可从中偷逃大量税款。

主体要件

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虚开发票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虚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这些单位和个人,为了谋取“手续费”等非法利益,开具虚假或者不实的发票。



2、非法获得虚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这些单位和个人通过获取虚开的发票来获得非法经济利益或者掩盖自己的违法行为。

3、虚开发票和购买虚开发票的中介者

司法实践中介绍他人虚开发票也是常见、多发的情况,是打击虚开发票犯罪的重点。通过介绍,行为人将虚开发票者和发票使用者连接起来,促成虚开发票交易的行为。随着虚开发票违法行为的多发,甚至出现了所谓“代开发票”的组织化运行。有人专门负责联络虚开发票者,有人通过网络或发小广告联络购买者,为购买者提供各种发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发票犯罪。对于介绍他人虚开发票的行为人,可以将其作为虚开发票罪的共犯处罚。

主观要件

虚开发票犯罪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违反税收法律制度,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间接故意和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关于虚开发票犯罪是否必须以牟利为目的,有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刑法条文没有规定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因此,本罪不以非法牟利目的为构成要件,只要虚开行为达到情节严重,就应定罪处罚。

另一种意见认为,不能一概而论。虚开发票不是违法者的最终目的,往往是作为出售或者实施逃税等其他非法牟利犯罪的桥梁和中介,最终还是以谋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由于虚开发票罪主要侵害的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如果没有牟利的目的,那么持有伪造发票的行为对国家税款的征收就没有威胁,也不会对国家税收征管秩序造成大的影响,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因此,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并没有将“以营利为目的”或者“为牟取经济利益”作为虚开发票罪的主观要件,但是不以牟利为目的的虚开发票的行为是否能认定为本罪需要审慎认定。




03公司被举报虚开发票怎么处理?


(一)先自查

看是否有虚开发票的行为,以防无意中虚开发票却不自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如果自查中涉及到虚开发票的行为,建议马上改正并补缴相关税款。

(二)保存好资料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所以个体户也是需要记账的。

如果您目前还没设置账簿,建议把日常运营中发生的收入与支出相关的合同单据分类保存好。比如:购销合同、出货单、货物运输单、进货单、水电费单、人员工资单等,以备税务局核查。同时,在往后的经营中按规定设置好账簿,做好收入与费用的核算。

(三)积极协助税务机关

如果税务机关存在虚开发票的疑问,建议您积极协助调查,向税务局提交上述的日常运营中的合同等单据,证明业务的真实性,然后正常向税务局申请领购发票

(四)准备财税资料,优化财税情况

把控税务风险是企业的未来持续运营的关键因素,建议个体户财务人员平时防控虚开发票等风险,或者需求外部专业财税机构的意见及筹划,做好风险把控。




04虚开发票补缴可以不用坐牢吗?


虚开发票行为,如果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就会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如果在开庭之前补缴税款,是可以争取到的量刑酌定从宽情节。



虚开发票罪的具体规定总结如下,以下仅供参考:

虚开发票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新型经济犯罪。单纯虚开发票的行为由于恶性小、规模不大,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前并未作为犯罪处罚。然而随着近年来市场经济及税务政策的发展变化,虚开的发票因其可以抵扣企业经营成本,对于企业盈利缴纳企业所得税有抵充作用,越来越多的虚开发票犯罪产生,所以我国将虚开发票入刑。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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