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一、一般纳税人可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的类型
1. 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4.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5.从境外取得时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
6.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7.桥、闸通行费发票
8.旅客运输凭证
二、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
1.小规模纳税人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即使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依然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2)但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
(1)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3.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
(1)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4.外购商品用于集体福利
一般纳税人外购产品用于集体福利时,不得抵扣,已抵扣的进项税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5.外购商品用于个人消费
一般纳税人外购产品用于集体福利时,不得抵扣,已抵扣的进项税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6.非正常损失不得抵扣进项税
(1)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非正常损失资产范围包括: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2)正常损失指因不可抗力或合理损耗造成的资产损失,对应进项税可以抵扣。
(3)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时,导致原已计入进项税额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不得抵扣的,应做进项税额转出。
7.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8.非烟酒批发企业购买烟酒
进项税不可以抵扣。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9.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三、固定资产改变用途
1.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改变用途不得抵扣时,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乘以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除以不动产原值)乘以100%
2.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依据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3.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时,导致原已计入进项税额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不得抵扣的,应做进项税额转出。
4.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四、企业注销时的留抵税额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2.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3.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
五、未认证通过发票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1)无法认证,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3)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形进行处理。
(1)重复认证,指已经认证相符的同一张专用发票再次认证。
(2)密文有误,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无法解译。
(3)认证不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者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不一致。
(4)列为失控专用发票,是指认证时的专用发票已被登记为失控专用发票。
3.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
六、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凭证
1.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5)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2.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3.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